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9-06-27   点击数:

学院南北校区家属区均有二次供水设施,为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二条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 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卫生知识培训、水质消毒自检记录、水质检验报告、奖惩登记、清池记录等相关情况。

第三条 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须及时归档。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第二章 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最大限度减少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建立负责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的专门组织和机构,并明确组织分工及其职责,健全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三条 积极开展有关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活动,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对人体可能造成的损害,排除有碍供水安全的各项隐患。

第四条 当发生供水场所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流行或中毒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条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通知各用水户,确定修复时间的长短,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第六条 若因水体问题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头晕、呕吐、腹泻、晕厥或死亡的,应立即停止供水,拨打120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向中毒者了解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对事发单位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待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第七条 传染病高发季节或传染病爆发时,应确保水箱余氯的含量,保障饮水卫生安全。

第八条 如因洪水、山洪等灾害导致水池、水箱及管网等受到污染,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箱及管网。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待管网恢复,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第九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存档备案。

第三章 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第一条 为了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处理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水体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水污染所带来的损害,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盘查,防止投毒。

第三条 每年组织1—2次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水体出现二次污染。

第四条 定期进行水质质量检查,对清水泵站供水后的数据进行跟踪,防止不合格水或水污染事件出现。

第四章 水污染报告制度

第一条 供水单位发生生活用水污染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卫生局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存在的隐患。

第三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后,供水单位应立即依法、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件具体情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水质监测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四条 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订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第五条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污染源消除后,供水单位不得擅自供水。在恢复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重新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及时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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